根据《泗洪县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使用信用报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2015年7月21日起,在本县范围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提交信用报告。
按照要求,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信用报告分值不得低于65分。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大型招标采购项目或有特殊质量、技术需求的项目,招标人应要求信用报告评估分值不得低于70分。同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商务+技术+信用”三合一、“商务+信用”二合一等评标办法,把信用等级评分列入评标标准,逐步推进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估。
新规将加速推进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泗洪诚信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