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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的动因及防范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21日   浏览: 1525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核心提示:被称为密室中的犯罪的围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加之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监管手段又相对有限,造成实际工作中对围标行为查证难、认定难、处理难。
    围标现象产生的后果
    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却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同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
    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参与围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产生围标现象的原因
    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从法制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修订,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笔者认为处罚办法不明确,不易具体操作。譬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从什么角度来看?何为严重?很难界定。
    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招投标法》第7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不能有效地扮演主角,有时还要看有关部门眼色行事,因为这些部门都得罪不起。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有些建筑企业诚信度较低。围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宣传不够。有的施工企业多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围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
    避免围标现象发生的途径
    健全配套法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于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同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
    改进评标办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最低价评标法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毋庸担心,最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其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一是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期的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优化招标环境。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企业较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单位应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找人陪标。
    做好保密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可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
    加强跟踪管理。对中标的工程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突击检查两种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合同履约,发现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如投标主要人员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更换不得超过50%,且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否则将对该单位处以清除出场的处罚,被清除出场的标段将由原评标时评分第二名的单位继续施工。
    建立信誉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招标过程情况、中标后合同履约情况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应禁止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围标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   作者:陈殿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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