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精神,探索和规范我县县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日前县财政局、公管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泗洪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洪政办发【201462号)。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县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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