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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05年02月02日   浏览: 1548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05002

  

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同意成立,是中价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订。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团结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研究、探讨工程造价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工程造价专业的学术交流、提高工程造价学术及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依托单位确定,报中价协备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其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含有关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并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起草、制订有关制度、办法;

二、 结合我国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形势,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制订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 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协助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四、 贯彻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的规范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提高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五、 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究、技术研讨、信息交流等,普及工程造价及相关知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

六、 开展工程造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考察等活动;

七、 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组织编辑出版工程造价期刊、书籍和科技文献等;

八、 维护行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建议和意见;受理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拆,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九、 接受中价协委托,负责各专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吸收、发展和管理;

十、 推进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表彰、奖励在工程造价研究、管理和应用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个人和行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一、 组织完成中价协及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专业相关单位在本单位内推荐并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各专业工程造价的学术界或工程界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二、热心和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从事专业工程造价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优惠获得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出版的资料和其他

服务;

四、有要求专业委员会协助解决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的权利;

五、在专业委员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获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关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严格遵守专业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五、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更换委员人选的,应书面报专业委员会批准。委员如有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委员资格随之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是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订、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确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选和罢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进行工作,并对委员大会负责。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由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参加,其职权:

一、接受中价协的领导,贯彻中价协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委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确定主要任务;

三、筹备和召开委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四、提名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推选,并报中价协批准。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需作个别调整、增补时,由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中价协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请中价协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二、 检查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任命专业委员会下属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 指导和监督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专业委员会下属办事机构人员,交由主任委员决定;

三、 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领导,处理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的决定, 处理委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授权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

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各依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资助;

二、委员单位的赞助;

三、开展协会章程规定的服务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接受中价协委托收取的会员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应由其依托单位代管。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其依托单位或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制订与修改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的制订与修改,需经全体委员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中价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提出终止建议,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价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价协和依托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由业务主管单位中价协和依托单位协商处理,用于发展与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经专业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中价协审查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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