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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在造价控制中的运用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1日   浏览: 1597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有法必依在造价控制中的运用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代建管理,优势之一就是代建单位精通业务的内行能够在投资控制上做到动态管理,有效避免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等现象。但是,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法律政策严、市场调控大、专业技术强、活口因素多的复杂系统工程,从理论上讲,这项工作只能做到更好,没有最好。但是,牵涉到法律制度的应用,必须坚持有法必依的口径。这里,笔者对四川省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中几个疑难案情进行剖析,研究造价控制中有法必依的运用。

基本案情

案例一:某公路大桥施工时,施工方就近搭建梁、板预制场。其后,突然接到政府通知,为方便该地段道路拓宽工程施工,要求立即拆除。施工方及时从300公里外的地方调用了120吨汽车式起重机(当地无此型机具)进行吊运拆除。工程任务结束后,施工方提出增加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及120吨汽车式起重机台班等费用申请。

案例二:某拦河大坝工程的施工方在实施栏杆分项工程时,仅根据栏杆效果图,在征求该项目的项目主任同意后,私下确定厂家且擅自定价,其后报建设单位签认。

案例三:某综合楼工程完成一层主体工程,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该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在审核进度款申报表时发现:施工方仅凿基础石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一项计量达15万元左右,而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根本没有这个项目。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中查找原因,问题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将该分部分项清单编制漏项。

案例四:某公园山体土石方开挖工程在竣工结算时,施工方突然提出工程增加近一半的土石方开挖量,要求建设方据实补偿。建设方在查阅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及土石方测量图纸后,认为要求不合理,不予补偿。施工方不服,认为原土石方测算有误,要求更改计算结果。土石方测算单位以调整规划为由重新出图,证明土石方开挖量增加一半以上。

案情剖析

以上四个案例都是工程造价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进行剖析。

案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条之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在调用120吨汽车式起重机前,应就机械台班、大型机械进出场等费用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及时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对其所需台班数量、单价及进出场等费用即时进行询价,调查核实后进行签认。

案例二:施工单位仅征求该项目的项目主任同意后,私下确定厂家且擅自定价后报建设单位签认的做法,违背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施工方的做法为程序上的不合法。在协商解决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代建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后,组织财政、监理、施工等单位就近考察该栏杆的生产厂家,货比三家后确定质量好、价格优的一家作为该栏杆的分包单位,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纳入拦河大坝竣工结算。

案例三:属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严重漏项,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 2009 67号)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该案施工方提出凿基础石方(普坚石)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为增加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应程序办理认可。

案例四:属于项目设计、勘察阶段(测量阶段)失控。该案中测量单位应对委托单位负责,确保测量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本案以调整规划为由另外出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八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代建单位应该对照前后两次测量图纸确认其真实性,如与规划调整无关,那么,工程增量仍不予认可补偿。

对策探讨

工程造价控制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根据以上案情的剖析,笔者认为,由于市场的变化,不排除一些人为的影响,使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这就要求代建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在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三个环节中加强有法必依的运用研究,尽量减少影响工程造价的活口因素。

一是招标阶段应注重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招投标中采用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清单编制人员应该亲历查勘工程现场,了解场地的自然地理条件、施工条件,将图纸与现场对照,综合考虑施工的机械设备选用,预测不可预见因素,并认真研究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客观、真实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准确描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做到不高估冒算、不漏项少算。财政评审单位应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地编制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公布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二是施工阶段应把控变更关口和现场签证管理。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图纸粗糙或设计单位自身水平不高,造成施工图与实际脱节,产生变更、补充、修改设计等,给工程造价留下活口因素。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指派工程造价师常驻施工现场,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把变更关,严格控制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若因方案变化、规划调整或其它非变更不可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按程序报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施工中,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计量记录等工作,减少结算时的不必要的扯皮发生。

三是结算阶段应严格竣工图审查和签证资料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的现场人员应对竣工图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该竣工图是否是该项目的真实缩影,剔除与已建作品不相适应的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初审,特别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变更、签证资料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其合理性、真实性。在结算审查时,对不应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的彻底剔出,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工程计算式和材料用量明细表,代建单位也应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和材料用量明细,比照审核,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其次,还应注意审核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准确性,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算。

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是以市场为中心对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设计阶段未考虑周全的因素往往暴露出来,导致设计变更,造价也随之变化。所以,要保证代建项目量、价、费增减款项的合理性、真实性,代建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投资动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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