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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06日   浏览: 1894   作者: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工价〔201316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计价行为,统一计价口径,现就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31号)规定,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变更项目,不得列入竣工结算。

二、201212月起,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并于201331日起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201331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31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遇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时的处理意见:

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三、根据《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件精神,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招标项目,不再计取风险费用;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招标项目,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件中单位专业工程的专业是指土建、桩基、大型土石方、水、电、通风空调、消防、智能化、道路、桥梁和市政排水等等最基本的专业单元。

五、《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差价调整的若干意见》(苏建价〔200720号)和《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910号)文中关于“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

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六、计价的原则是:做什么专业,取什么费,当该专业计价表无对应子目,需借用其他专业计价表子目时,只借用人、材、机消耗量,其余均按本专业取费。

七、凡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主的改造项目,如平改坡、普通立面改造以及改造项目中的零星装饰工程等等,按修缮工程计价。

凡以提高标准对可正常使用的建筑物进行装修为主的改造项目,其中的装饰工程,按单独装饰工程计价。

八、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含有的装饰项目仍按建筑工程计价,只有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才能按单独装饰工程计价。

九、钢结构厂房(包括全钢结构、预制柱或现浇柱上面是钢结构的)工期按现浇框架乘系数0.7计算。

十、对于设计图纸无具体做法的高大空间模板支撑以及基坑围护等,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等进行计价和报价,如与其对应的实体未发生变更,其费用一般(包括经专家论证的)不予调整。

十一、钢筋接头设计如采用电渣压力焊、套管接头、锥螺纹、墩粗直螺纹的,清单列项时,应将钢筋接头单列。

十二、三轴深层搅拌桩套用苏州补充子目,计算打桩工程量时,套打部分的工程量不扣除,计算水泥用量时,按实际掺入量。但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套打部分的工程量应在项目特征中注明。

十三、打空心方桩套用方桩子目,计算工程量时制作扣除空心体积,打桩不扣除空心体积。

十四、计算模板工程量时,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按砼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施工单位投标时为快速报价,按计价表中的模板含量表计算模板工程量的,竣工结算时不得按实际接触面积进行调整。

十五、幕墙工程中的幕墙制作不论是自己制作还是成品购入,均列入工程总造价,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进行计税,不得按增值税计税。

十六、市政工程中为满足行人、社会车辆通行而搭设的便桥、便道等不在临时设施范围内,应另列项目计算。

十七、市政工程中塑料管、钢管的清单工程量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计价表工程量除设计要求管道穿过检查井时,按通长长度计算之外,应参照混凝土管的计算规则,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

十八、类别划分和取费

1、降水施工,按大型土石方取费。

2、穿线、缆的管沟、通道:在厂区或住宅小区内的按建筑工程计价,类别按三类;在厂区或住宅小区外的按市政工程计价,类别按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三类;设计注明按市政标准的,则按市政工程计价。

3、基坑围护中的地下连续墙参照灌注砼桩确定类别。

4、基坑砼支撑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

5、基槽坑回填砂、灰土等与土石方合计达到大型土石方类别标准时,按大型土石方取费。

6、沿道路、绿化带设的管廊参照市政排水渠道确定类别。

7、交通标志、标线工程,按照09费用定额市政专业取费时,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执行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的标准,社会保障费率及公积金费率执行市政给水、燃气、路灯工程的标准。

十九、以前解释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在本文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本文下发后,已经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9月6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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