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招[2005]317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05]90号,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定点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行。
附件:《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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