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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3日   浏览: 1721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要求


  建设报记者汪汀报道  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加大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力度,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通知》要求,要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要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
  《通知》要求,要理顺水价结构。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通知》强调,要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知》最后强调,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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