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安徽黄山市出台: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16日   浏览: 1550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黄建定〔200744
各区(县)建委(局)、财政局、监察局、黄山管委会规划处、中心城区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为加强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黄山市建设委员会
                                                                        黄山市监察局
                                                                        黄山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加强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 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加强廉政建设 , 源头预防腐败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一、凡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节切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委托设计 , 不得超标准和扩大面积及规模。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 ,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 , 力求施工图预算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以内。
  三、国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办理建设项目招标前 , 须办理清单计价工程取费类别确认手续 , 否则不予批准招标
  四、建设单位没有条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时 ,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确认的工程取费类别取费费率和定额站发布的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误差应控制在 3% 以内 , 严禁编制单位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量和控制价。凡建设项目编制的控制价 , 建设单位应在控制价公布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凡未办理备案的 , 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开标。
  五、国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 应杜绝不合理的设计、施工变更。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 凡是不合理的变更应予以拒签。
  六、国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 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变更签证及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抬高和压低工程造价。
  七、国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实行 " 三备案 " 制度。
  ( ) 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 ,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及调整内容和方式 ?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 含投标报价预算书 ) 、施工合同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发固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备案通知书》。凡未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备案通知书》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 ) 项目施工过程中 , 如发生合同约定的调整 , 需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 , 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 , 应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办理工程造价调整备案应提供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发《建设工程调整造价备案通知书》 , 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 , 应按照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 否则不予认可。
  ( ) 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 5 日内,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发《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通知书》。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节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凡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的 ,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备案。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国有建设项目三备案工作,加强对国有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国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三备案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查国有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时 , 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 , 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处罚,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字:
(没有相关下载!)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