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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领域一线工人劳务用工价格的分析与探讨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11日   浏览: 1960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建设工程造价由定额计价模式转向清单计价模式后,如何合理确定劳务用工价格,造价管理部门应如何引导市场合理定价,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参入市场活动后,应如何确定企业成本,是当前建设领域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武汉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就此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与同行商榷。
一、我市建筑工人的工资基本状况
(一)总体水平。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主要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来形成价格标准。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主要与工种的不同、劳动熟练程度的差异等相关;同时,当地市场的供求状况、社会工资整体水平等因素也是影响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
今年一季度我站分别到市社保局、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部门以及大中型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等单位对建设工程各类工种劳务市场价格进行了调研。调查显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2006年与2005年相比,我市建筑工人的收入增长率为10.36%,建筑各工种人均日工资,高级工62.87元,中级工49.1元,低级工36.51元。与郑州、长沙、成都等中部地区省会城市的建筑工人工资收入相比,武汉市建筑工人主要工种的工资水平处于中游水平。
中部地区省会城市建筑主要工种月工资比较(略)
 
月平均工资分别为:长沙1505元,成都1120元,武汉1101元,郑州903元(见下图)(略)。按照每月工作20.92天测算,每天平均工资为:长沙73元,成都54.63,武汉53.24,郑州43.77元。
 
 
从上述资料分析来看,武汉市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基本符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定额人工费价格与市场劳务用工价格的差距。虽然经过多次调整,武汉地区的定额人工费目前达到44(45)元/综合工日,而市场实际人工费单价平均为53.24元/天(按8小时/天,20.92天/月测算。下同),定额人工费价格与市场劳务用工价格的单价上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定额人工费价格按综合工日确定,即无论是木工、钢筋工、油漆工等各类工种间的单价没有区别,统一按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而建筑市场上是按各类工种分别定价,工种不一样,价格也不一致,定额人工费价格与市场形成的建筑工人工资状况是不一致的。因此,定额人工费价格只能用作参考,不宜用作人工费计价标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定额人工费偏低,影响建设工程计价的合理性。虽然工程造价管理正由定额计价模式管理向清单计价管理模式转变,由市场确定人工价格是改革的大方向,但是在目前过渡时期,定额人工费单价仍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投标计价时基本上仍以定额人工费计价。由于定额管理的滞后性,定额人工费单价与建筑劳务市场人工费单价相比偏低。导致定额人工费与建筑劳务市场人工费的倒挂,导致施工企业在人工费上的亏本。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相当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在概预算中每工不足40元,而实际支付时却高达60元-80元左右。换句话说,一线工人付出货真价实的劳动,并不一定能够在造价和预算中得到确认。建筑企业每使用一个工日,就得倒贴工钱。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已严重背离了市场,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太低,工程造价与建设标准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员工的合法劳动收入。概预算的人工费单价过低,不仅带来工资拖欠以及用工矛盾等社会矛盾,也严重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费用和利润不明确,影响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将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再附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此,劳务分包工程的费用及利润必须明确。目前大多数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新成立的企业,有关税费并不确定。按目前的税收政策,每一项工程,总承包企业已经按工程总额缴纳营业税,其中工程总额就已经包含了人工费,如果将劳务分包作为独立法人的建筑劳务企业,则又要交一次营业税,从而出现了重复交税。不仅如此,建筑劳务企业的税费标准还存在失当问题。目前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把建筑劳务企业归并到服务性行业范围纳税。服务性行业营业税率高一般还要高于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率,如此沉重的税率,对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的建筑劳务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劳务分包企业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管理费用、劳务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等在劳务价格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劳务分包企业提升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建筑工人合法利益受损。由于上述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建筑工人合法利益受损。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愿意为支付劳务费而亏损,只有再压低劳务费,即使不考虑业主的工程款拖欠因素,总承包企业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只有将有限资金统筹使用,势必造成拖欠、克扣劳务费用问题的发生。劳务分包企业在自己的有关税费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最终的利益受损只能是建筑工人。流动性很强的建筑工人在利益长期受损时,会逐渐流向其它行业,导致企业用工难、找高技工更难的状况,这样会使市场上建筑工人的人工费更高,与定额人工费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导致施工企业的亏损加剧,从而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四)合理确定人工费市场指导价格存在较大难度。企业走向市场后,企业的成本控制是市场竞争的核心机密,大多数企业不愿如实报告自己企业内部的人工成本控制资料,报出的资料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水分,企业认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如果过高,工人会借此与企业争利,过低则会影响企业的投标报价。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是把双刃剑,对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几点思考
(一)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期提供各类劳务用工价格信息服务,逐步放开人工费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是在四统一的基础上由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在从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的过渡期间,造价管理部门要按照量价分离、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造价管理政策,促使人工费价格和材料费、机械费价格一样全面放开,随行就市,让建筑工人的劳动价值得以体现;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管理的优势,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网络系统,合理测算并发布各类价格信息,作为建筑市场人工费计价的参考,使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和造价站发布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具体的人工费执行标准,引导建筑工程的合理计价。
我站在建筑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的测算与发布上进行了初步探索。首先是要合理建立建设信息采集点,增加信息可信度。我们组建了由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20余个施工及劳务用工企业组成的武汉市劳务用工价格信息报送网络,由网络成员动态、定期地报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资料。其次是要建立科学的测算方法,在整理与测算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总承包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劳务分包单位的利益,同时还要兼顾到本地区的社会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等,才能使发布的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信息价格更贴近市场,起到引导市场的作用。2007年我站已发布2次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信息价格,每次发布128种劳务用工价格信息,其中建设工程各工种人工成本信息29种、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99种。建设工程各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日工资的形式,每工种分高、中、低三个价位分别发布。基本覆盖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各主要工种。
按工种发布的建设工程各工种人工成本测算和发布,为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二)根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状况,测算并发布劳务分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费用及利润。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价格应包括:人工费(含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管理费、劳动用工保险费等费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除了劳务人员以外,按正常的管理又需要设置财务、技术等一整套管理人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研,了解劳务用工单位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测算并发布合理的费率,保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基本的管理费用及劳动用工保险等费用的投入,使企业有再生的能力,发展有后劲。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费用得到保障,也可以减少劳务分包企业因人工费的亏损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从而可以有效地保证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建设劳务分包企业的税费重复收取、以及税费收取定位的有关问题,造价管理部门应会同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劳务分包企业的税率。
(三)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
在逐步放开建设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的情况下,造价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为建设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建设价格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价款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精神,造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价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是否到位等几个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与把关,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深化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的新途径,努力研究保障建筑工人权益不受损害的新办法、新措施,为切实保证建筑工人工资的落实做出更大的贡献。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李军   袁长德 王伟震 唐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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