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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格与评标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12日   浏览: 1865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内关于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机制及主要影响的论述也逐渐多起来,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的论述多数局限于工程实践,缺乏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的机制。本文将依据西方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来分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优投标价格以及评标机制。 

    一、本文的假设与定义 

    为了理性分析投标价格,本文做出如下假设与定义: 

    1.最大化。本文假设业主和承包商都是理性的,而理性要求最大化,就是说业主和承包商都追求利润最大化。这里忽略了业主的腐败行为,以及某些承包商 

片面追求业绩即营业额的最大化而非利润的最大化这二种情况。 

    2.均衡。本文假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润最大化的相互作用导致了一种价格均衡。 

    3.效率。本文定义的效率概念有二个特征:(1)福利经济学的帕雷多最优,即在工程交易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任何一方的改善不应导致另一方的恶化;(2)工程项目交易的增值最大化,而不是业主或承包商中的任一单方利润最大化。当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既帕雷多最优又增值最大化时,该投标价格是效率的,即最优的。 

    4.不对称信息。本文假设在招标之前业主无法获知承包商的成本,而承包商也不知道其它承包商的成本。本文忽略了承包商围标这一违法行为。 

    二、最优投标价 

    根据本文关于效率的定义,工程项目的最优投标价应满足二项标准: 

    (1)在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应获取一定的利润。即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应在业主对工程项目价值的估价与承包商的建造成本之间。 

    (2)通过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应获取项目最大化的增值,而不是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即承包商的建造成本应最小化。 

    同时可以看出,当投标价格在业主对工程项目价值的估价与承包商的建造成本之间时,具体的价格高低并不重要(因为价格的高低只影响业主或承包商单方的利润,而对工程项目的增值并不影响),重要的是承包商的成本应最小化。 

    三、如何寻求最优投标价 

    前面本文已论述了最优投标价格的二个条件,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却并不容易寻求到最优投标价。这是因为一方面承包商在报价时不会暴露自己的成本;另一方面承包商也很难知道业主愿意接受的价格。这在信息经济学上称为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拍卖机制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很好的办法。 

    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Vickrey(1961)认为标准的拍卖分四类:(1)英式拍卖。拍卖物以等于递价金额的价格拍板成交给最后且最高价竞买者。 

    (2)荷式拍卖。初始价格确定后,拍卖商递减喊价,直到有某位买者喊"我的"而接受这一价格为止。(3)第一价格拍卖。又称"密封"或书面投标拍卖,其中最高价竞买者以等于全额投标出价的价格得到拍卖物。(4)第二价格拍卖。最高价竞买者以等于第二高竞买价的价格获得拍卖物。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可以说源于拍卖机制。绝大多数国际工程采用的是第一价格拍卖机制。不过应注意建筑工程的招标程序采用的是倒置第一价格拍卖机制(Morishima,1984)。下面结合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说明如何在招投标中选择最优投标价。 

    假设某工程项目采用招投标制,业主邀请了5位承包商前来报价,各承包商计取相同的利润(50万元)。业主和各承包商的报价、利润以及项目交易的增值情况见表1 

    以下是对采用各种不同选择最优投标价方法的分析:第一种选择最优投标价的方法为我国传统的标底制,即与业主的标底相同或最接近者为最优投标价。假设标底为950万元,则第一位承包商的报价950万元为最优投标价。虽然950万元介于业主的估价和承包商的成本之间,满足最优投标价的第一个条件,但是该承包商的成本不是最低的建造成本,不符合最优投标价的第二个条件,即不能实现项目增值的最大化。可见,我国传统标底制的出发点在于规定一个价格,使承包商和业主都能有一定的利润。特别是在业主方市场的情况下,更体现出对承包商的保护。但是标底制方法忽略了最优投标价的第二个条件,建造成本低的承包商很有可能中不了标。因此,该方法是低效的。 

    第二种选择最优投标价的方法为合成标底制。例如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招标定量制一阶段评标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底合成价为标底核准价乘以40%,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乘以60%,再将二者相加而确定的价格。按该方法计算,标底合成价为952万元,仍是第一位承包商的报价为最优投标价。可见,虽然合成标底制与传统的标底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局限于保证业主与承包商都能获取一定的利润,而忽略了探求最低建造成本,不能使工程项目交易的增值最大化。因此,该方法同样是低效的。 

    第三种选择最优投标价的方法为最低价最优。虽然在许多国家以及国际工程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业主有权不选择最低价的承包商,但是这样的规定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的,主要是让业主的招标文件成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从而使承包商的投标成为要约而非承诺(Wallace,1995)。例如,在美国,一般来讲公共项目授标的标准是承包商提交了最低的、可靠的且回应的要约或最低且最好的要约(Sweeney,1997)。 FIDIC(1994)也认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应将合同授予评标价最低且回应的投标人。根据最低价最优的原则,第五个承包商的报价为最优。因为,首先该承包商的报价在业主的估价和承包商的成本之间,满足最优投标价的第一个条件;同时,该承包商的建造成本还是最低的,满足最优投标价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当采用第五个承包商的报价时,不仅可以保证在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能获取一定的利润,而且还可以保证通过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获取项目增值的最大化。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传统标底制、合成标底制和最低价制三个评标方法中,最低价制为最佳的评标方法。 

    四、最低价制的若干问题 

    虽然在上例中分析了最低价制方法下选用的投标价最可能同时满足最优投标价的二个标准,但该分析是建立在各承包商都对自己的建造成本进行了正确估算的基础上。在工程招投标实践中,这些情况是理想的,并一定是总存在,主要可能会有下列问题: 

    (一)承包商失误,导致报价错误而成为最低标。 Fine(1975)指出投标是一种不准确的艺术,最低投标价也有可能是对真实成本的低估。在此情况下,虽然最低价可能会使业主的利润最大化,但是承包商的报价低于成本,会使承包商在工程交易之后比交易前恶化,因而不满足最优投标价的第一个标准。同时承包商的真实建造成本也可能不是最低的,同时项目的增值也不一定是最大的,因此也可能不满足最优投标价的第二个标准。因此,当由于承包商失误而导致报价错误成为最低标时,该最低标不是最优投标价。对此应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允许承包商可以有权撤消投标书。比如在美国,当承包商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以有权撤消标书: 

    (1)强制执行此类错误的结果是不合理的; 

    (2)此类错误影响意思表示即错误严重; 

    (3)此类错误一定发生而不在意是否在通常注意下; 

    (4)必须使其他方当事人处于原状; 

    (5)及时通知。 

    2.允许承包商可以有权修正投标书。美国联邦法律对于错标的撤回和修正作出了很好的规定。如联邦获取条例(FAR§4.406)详细地规定了错标处理程序以及标书可以撤回或修正的各种情况。关于标书的修正通常有二种方式:减修正(Downwardcorrection)和正修正(Upward cor-rection)。当低标者寻求正修正,并且修正后其仍保持低标,则其必须提供清楚和使人信服的证据说明错误的存在以及其标书原意。 

    但是,此时提供的证据范围可远大于减修正,不仅仅局限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还包括(1)解释错误的书面陈述;(2)标书副本;(3)原始计算表;(4)分包商报价;(5)出版发行的价格表。 

    3.业主对于承包商的错误负有应告知义务。例如,在美国,为了确认错误,业主必须评议所有的标书,并且如果发现了明显的错误或如果有理由相信有错误必须通知投标人(FAR§14.406-2)。这样可以避免业主为了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而导致承包商的恶化。 

    因此,通过上述三种方法基本可以消除由于承包商的失误造成的最低标所带来的影响。 

    (二)承包商有意识报价错误而成为最低标。有时承包商为了夺得最低价,有意识的报价错误,即其报价低于其实际建造成本。对于某一个承包商来讲其只可在个别项目上使用此战略,而不可能普遍使用。因为如果该承包商长期低于成本运营,最终会被逐出建造行业。 

    (三)投标人的数量。本文论述了在5个投标人中,第五个承包商的建造成本最低,项目增值最大。但如果再多邀请一些承包商,是不是会有成本更低的承包商呢?西方信息经济学家对于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招标)中价值与投标人数量之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张维迎,1996):投标人越多,卖者越能得到最优价格;当投标人趋于元穷时,卖者几乎得到了全部。但是,实际上招标不可能邀请所有的承包商来投标。表2系根据计算公式推导出来的不同投标人数量情况下业主对建造成本探知百分比的情况。

    可见,当选用5-8家承包商来投标时,业主对于承包商的建造成本的了解可达80%-87.5%。如果再考虑到工程投标报价与拍卖的不同,即工程报价不仅仅是报总价,而且还需报各子项的单价,这样业主通过对比分析基本可以掌握承包商的建造成本。如果业主邀请参加投标人数过少(如3家),则对建造成本的了解会太低(特别是其中再有一家不应标)。因此,本文作者认为采用最低价制时,邀请参加投标的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作者认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最低价制不仅可以使业主或承包商的关系在工程交易之后不会恶化,而且还可能使工程项目得到最大增值。虽然最低价制并非是完美的,但却是现行的各种评标机制中最有效率的。

   为了提高基本建设的效率,建议我国在招投标特别是公共项目采购时应当采用最低价制。同时,为了避免错标、投标人数较少所带来的局限性,建议在采用最低价制时,我国的招标投标机制应当完善以下四个方面: 

    (1)允许承包商有权撤消错误的投标书; 

    (2)允许承包商有权修正错误的投标书; 

    (3)业主对于承包商的错误负有应告知义务; 

    (4)投标人的数量应为5-8家。 

 

(来源:项目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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