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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30日   浏览: 2772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由宿豫区招管办征求多方意见,反复修改后拟定的《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于7月28日,经区政府批准下发施行。

    《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范围、招标规模标准、招投标行为、标后履约监管、质疑投诉的受理及查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措施。《意见》明确要求宿豫区范围内纳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除土地、产权交易项目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接受统一监管。
同时《意见》规定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资金落实审批前置制度,即使用非区级财政资金的国有投资项目,须经招标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须经区招管委批准;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该制度加强了国有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避免了超预算、无预算招标行为。
    《意见》对标后履约监管及质疑投诉受理及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要求全面推行使用宿豫区国有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专用手册,强化合同签订、项目经理变更、工程量变更等标后监管工作;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以及现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在位考核制度,具体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中标单位进场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予以警示,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区招标投标市场6个月至18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投诉人拒绝缴纳的,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并将罚款事由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
    《意见》的出台,将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宿豫区招管办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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