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扬价会〔2012〕18号
关于周红同志任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长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个人:
    根据《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人事变动及协会工作需要,经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2年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周红同志任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长兼秘书长。
    赵佳木同志不再担任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长。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抄送:省造价管理协会;市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造价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