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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签证之浅见

文章来源: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6日   浏览: 1698   作者: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规范工程签证之浅见
 

规范工程签证之浅见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卫凯

    摘要:本文从工程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出发,根据当前签证中存在的问题,从合同的角度对工程签证的约定及制度的建立、签证人员的行为等方面分析,提出规范工程签证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工程签证 合同 制度行为

工程签证在建设领域被广泛运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要素。据资料统计,工程签证涉及的金额一般占工程结算总价的5%-15%,个别项目甚至达30%以上。但长期以来合同中关于工程签证的约定一直不十分明确,缺少严谨的操作办法,导致因工程签证引起的扯皮纠纷时有发生,困扰着建设各方。笔者长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接触大量不规范签证和由此引起的结算争议或造价纠纷,深感规范工程签证的重要,下面就规范工程签证谈一点看法。

一、工程签证的合同地位

目前工程签证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一般是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施工联系单、现场签证表、索赔申请表等诸多形式的统称。中价协[2002]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的定义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上述工程签证定义的第一要义是承发包合同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称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称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6.1条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4.6.6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这个两条款都明确了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而目前使用的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虽约定了追加合同价款、费用、索赔等概念,但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计价体系,必须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工程签证的定义、时效、办理程序和确认原则。

第二要义是双方代表的签认,即签证的主体。一般是发承包双方授权的代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置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项目经理职务,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职权范围。随着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在建设项目中广泛运用,在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首次确立了造价工程师地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还规定“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因此参建各方责任人的姓名、职权范围都应在合同中明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或职权范围发生变化,均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不得因此改变或否决变化前的签证意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要义是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这里关键是分清范围和责任,指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或归咎于发包人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如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但“索赔”这个字眼与我们一贯信奉的文化传统不相适应,发承包双方不太愿意接受或使用这个冰冷的名称,而以其它形式代替。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签证制度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签证管理制度是保证签证规范应用的必要措施,使经办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制度的订立应考虑:1.宜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建设单位的管理体制、承包的形式、是否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是否有政府监督部门的介入等;2.划分签证类型,如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济(价格)签证等;3.制定合适签证流程,以便于实施。确定什么情形下必须先审批后实施,什么情形下可以先实施后报批,前后不能自相矛盾;4.设计签证格式,一般要求明确编制日期、编制连续无缺的序号、一式几份、附件要求等;5.明确各级参与签证的部门(人员)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授权等级、办理时限;6.重视签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有专人管理签证资料,编制目录,便于查找核对。

制度是合同的补充,是实施细则,也体现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但制度不能与合同规定相冲突。

三、规范签证各方的行为

建设各方参与签证的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合同和制度,最好要配备专业人员。同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签证内容要真实完整,办理程序要规范,责任要分清。一份合格的签证意见要遣词准确、数据唯一、附注材料齐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现签证意见不置可否、模棱两可、不严谨,甚至出现耍滑头、推卸责任、打太极而贻误处理时机。如:“情况属实”、“请领导研究”、“按规定办理”、“待审计定价”等,还出现签证工程量不实,签证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背离较大现象。工程签证不规范且不负责任,给工程结算留下隐患,导致造价纠纷或经济损失,既费时又费力。

此类签证意见不排除签证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但更多是不负责或故意为之。一般应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要按实表述,要认真及时核实工程量,单写“情况属实”字样或类似中性表述的签证无效。工地代表要对签证事件的责任和结算有明确意见,供上级决策。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合同和相关制度,对签证事件从造价结算角度作出判断。

在工程签证办理过程中,承包人一般处于弱势,因此签证人员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不故意刁难承包人,按程序办事,该签就签,不该签的就不签。同时承包人也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6.11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4.6.16款规定“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项目参建各方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如验收记录、来往函件、影像图片等,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以上意见、解释、规范,都明示或隐含了承包人的自身责任,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工程签证或未按签证意见施工,未结算到相应工程价款,其责任只能自负。

对于在工程签证中不负责任、滥用权力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议政府审计、纪检等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介入监督管理,及时予以纠正并处理相关人员。

四、结语

不规范签证的产生,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少数承包人主观上希望混乱签证浑水摸鱼,谋取超额利润,还有承包人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签证(索赔)的经营策略。发包人中也存在利用签证滥用职权的现象。笔者希望通过规范工程签证的管理,减少甚至杜绝不规范签证的产生,促进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促使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管理,合法提高效益,共同努力,使工程造价得以有效地控制。

 


标签: 工程 , 规范 , 签证 , 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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