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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交易习惯亟待完善——借鉴FIDIC合同条件谈示范文本的缺陷及修改建议(二)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12日   浏览: 2032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计划报告
  (接上期)99版FIDIC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每月提交月度报告,这在以前的文本中是没有的。依据该规定,承包商要对每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如果该报告不能做到实事求是,工程师便有权提出修正意见。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包括承包商之设计文件,设备的采购制造、分包商的工作。简单说就是设计、施工、安装、分包的进度;设备和现场制造的相片;永久设备和制造商的情况;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情况;质量保证文件和材料检验结果;索赔,包括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和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安全统计;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如果落下进度采取什么措施赶上。
  将承包商每月提供报告的规定写进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雇主实际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资金。而示范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也仅规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报告,而对其它方面的内容未予规定。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
  99版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雇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促进其施工行为符合合同要求。并规定该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以及工程师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任何方面的检查,包括要求承包人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工程师提交所有质量保证体系运作的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细节等。
  笔者认为,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整个工程的质量。建立诸如ISO9000质量保证方面的认证体系、ISO14000环保保证方面的认证体系、ISO18000人身健康保证方面的认证体系,是一个施工单位确保其自身产品长期、稳定地符合质量要求的重要手段和保证。承包商在该体系做好之后 ,要经过工程师审查同意。但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工程师对于施工质量的检查一样,只是对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的督促和监督的手段之一,其建立并不等于承包商合同义务履行实际质量的保证。因此,99版FIDIC合同条件同时规定,承包商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增加上述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规定。
  之七:关于通信交流的规定
  99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所有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送达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对此,示范文本没有具体规定,建议示范文本的修改予以借鉴。文书送达可以采用多种灵活的形式,如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既要较快地进行通信交流,又防止在收发文件上出现扯皮现象,可以采用以双方共同聘请一专司收发文件的第三方的形式来实现,该第三方主体可是工程咨询类的公司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但FIDIC所规定的一方给另一方送复印件的规定如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应将根据情况送给工程师或一方的文件规定为采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条款
  87版的FIDIC合同条件第7.2条规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原则,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符合业主规定要求的标准,具备从事设计所需的经验和能力。99版的FIDIC合同条件亦作了相似的规定。此举对于具备技术能力的承包商来说,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增强其责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将部分责任推向设计部门的想法,最终有利于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示范文本没有规定该项内容,建议有条件地增设此项内容。
  之九:对承包商怠于作为的处理方面
  依据87版FIDIC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如果承包商未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拆除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并重新施工,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上述指令,其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支付。99版FIDIC合同条件第11.4款关于未能修补缺陷的规定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内容: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的时间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可以确定一个日期;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则雇主可以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完成此项工作,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由于FIDIC合同条件的上述规定,在承包商殆于作为的情况下,发包方就可以采取一些断然措施来处置后续施工事宜或缮后事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示范文本中,就找不到上述类似的规定。由此反映出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多个方面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点,那就是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差。例如,规定了某一方应如何作为,但并未规定不作为应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更没有考虑到某一方不作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采取何种作为的方式来制约对方或进行自力救济,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可改进之处仍然较多。
  之十:计日工作制度
  对于未包括在合同中的、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99版FIDIC文本规定工程师可指示采取计日工作制度,并规定了采用计日工作计划表的方式进行估价以及估价的程序。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实际工作中,也有好多的零星项目系临时指令完成的,因事先未约定价格以及计价方式,限于规模太小又不方便套用定额,因此基本上亦是采用计日工的形式来实际计算并支付报酬的。由于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计日工形式的规定,我国的计日工价格计算往往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内容会使示范文本的条款更加严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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