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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4日   浏览: 1506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注册〔2012〕308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目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已陆续发放。为做好2012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部令)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2011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第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第150号部令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网上信息应准确、完整,提供的相应扫描件应清楚、可辨认。确定部系统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初始注册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同时还须通过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http://www.jscin.gov.cn/web/zyzc/,以下简称省系统)申报初始注册流程,网上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网上数据上传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聘用单位所属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书面申请材料中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核验(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信息并上报。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按受理号顺序单独装)、申请人照片(按受理号顺序装袋)、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封面,封面样式详见附件3)、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验一览表(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样式详见附件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4、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名单、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网上申报数据统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时间安排
    1、2012年5月21日5月31日,申请人进行网上初始注册申报和书面申请材料上报;
    2、2012年6月1日6月10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验汇总,于6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印章费为30元/人。
    联系人:朱丽娜
    联系电话:025-51868919
    报送地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楼)

 

附件1:初始注册网上申报须知
附件2: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3: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封面
附件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附件5: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附件6: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验一览表


(此页无正文)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造价 注册 通知
抄  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12年5月8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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