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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协、上海建施协联合召开“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专家研讨会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6日   浏览: 2698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建协、上海建施协联合召开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专家研讨会

 

 

日前,中国建筑业协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司法界、律师界的民商法专家,在北京召开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专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对该观点是否具有上位法的依据?是否符合政府行政和建筑业法制化要求?是否有利于建筑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提出质疑。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上海、海南、江西等十多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审计条例》、《审计监督条例》,在涉及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问题时,强制规定了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此举在建筑业界和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著名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书面发言),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中欧私法比较研究所所长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副主任姚欢庆等知名专家认为,在涉及到当事人主体是国有单位的情况下,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审计,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合法的。当事人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地方立法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其出发点是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扼制腐败,这是我们应该支持的。但这种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他们同时认为,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立法规定对建筑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值得重视。具体反映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审计直接介入民事交易活动的定价环节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地方立法规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超越了《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二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实际是以行政定价来替代市场定价机制。基本的民事制度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三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的地方立法条款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为和行政权力逐步从市场中退出的精神不一致。

另据了解,此前,中国建筑业协会等国内其他26个中央和地方建筑业协会,已于2013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联名要求对规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申请。该申请认为,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不充分;超越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剥夺了施工企业对工程结算价款提出异议的民事合同权利;与司法实践中的判案原则相背离;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方向。(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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