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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租赁合同中的“套儿”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8日   浏览: 1790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年来,建筑行业中的三角债问题依然严重,作为其中受害者之一的器材出租商户,也只有吃一堑长一智、冥思苦想,找寻一些维权之策。这些本无可厚非,但也有一些非等闲之辈,有意设些圈套,让人不得不防。
      其一,出租商户主动提供格式合同。
      在施工现场,出租商户主动提供格式合同,看上去,是为当事人双方都省了合同起草之累。但容易忽略的是,其合同条款中早已设计好了一些法律陷阱,匆忙签字很容易中套儿。
      其二,刻意设置协议管辖条款。
      最简单的方法是,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杂一点的方法是,先在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如合同一角或者合同签名处,写明合同签订地,然后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再隐蔽的一招是,不管使用租赁物的工地在哪,合同中总要写上一句话:本合同履行地在××县。或者本合同履行地在××区。这里的××县(或者区),就是其刻意设置的管辖法院的所在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合同中写明:如发生争议,由出租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许,与你签订合同的是××市××租赁站,加盖的也是这样的公章,但这里的租赁站所在地很可能与出租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因为租赁站不是法人单位,诉讼时应以其业主为当事人。比如唐山人可以在天津设立租赁站。
      其三,花言巧语争取较高的违约金。
      合同约定,若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以本金60万元为例,如一年未归还,则需依约定支付违约金65.70万元。
      其他的相似约定还有,一是利息与违约金并存,如约定,承租人逾期付款的,除应当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租赁费总款的20%的违约金。二是,债权实现费用变相转嫁,包括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等。如约定,承租人不及时支付租金的,债权实现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四,有意将定期租赁变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15%,租赁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有些出租人会千方百计推迟接收退交的租赁物,或者故意推迟出具接收手续。更有甚者,租赁站转移而又不通知你,让你到时候想退无处退。
      还有一种情况,出租人对于建筑公司交付的周转材料,故意出具暂存单。虽然单据普普通通、并不起眼,暂存与退还也仅两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天壤之别。因为建筑公司将周转材料暂存于租赁站,根据需求可以随时调取,暂存期间计收租金理所应当。
      其五,租赁物出租与变卖双重计价
      合同约定,在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的前提下,才可以办理灭失租赁物如钢管的赔偿手续。这样,因为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的租赁物丢失和毁损,责任在承租人,在办理租赁物灭失赔偿手续之前,不能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因此,出租人在诉讼中一方面计取该部分物件的租金,另一方面又要求归还上述物件或进行等值赔偿。而且该部分的物件由于已无法归还,因此出租人要求在诉讼期间该部分租金将继续计取,相应的违约金也继续计取,直至判决生效。
      其六,巧妙设置担保条款,损害经办人利益。
      合同隐晦地写上:承租方由下列担保人签收租赁物有效:签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hellip&hellip。让无意担保的经办人变成了担保人,在将来的诉讼之中成了被告。

 

 

作者张太盛

 


标签: 合同 , 租赁 , 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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