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关于《关于“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工程款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文章来源:  无锡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05日   浏览: 2030   作者:无锡造价信息网
 
徐州市建设局

徐建函〔2008〕1号 
 
关于《关于“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工程款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徐州市博顿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工程款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的请示报告》((2008)函0203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我们认为甲乙双方在经依法备案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按照福建定额签订补充协议,已实质性改变合同价格和结算方式,当属无效。
    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我局将保留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三、《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我市只能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定额规范,福建省定额不能在我市执行。另外,外省定额规范在我市执行不仅不符合政策要求外,也没有配套措施保障工程计价的合理性。
    四、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已明确说明“凡江苏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计价均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文件,我们认为甲乙双方结算时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当属无效。
    此复。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
 
(2008)函0203号


关于“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工程款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的请示报告
 
徐州市建设局:
    我司系“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的建设单位,因在该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上存在很大的疑惑,特向贵局请示如下:
    2005年10月,我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现行江苏省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工程价款。但补充协议约定,“项目根据2001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福建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同时,在签证中出现按徐州市地方标准执行,并将该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一期于2007年9月结算时,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州信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决算报告,该报告既按福建省定额标准,其中某些单项又套用了徐州市地方标准。我司则委托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按福建省定额标准进行结算审核。
    以上结算做法是否妥当?请指示。
 
 
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