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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苏建招[2005]580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月30日   浏览: 1986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
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苏建招[2005580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企业和项目经理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等规定,现对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适时公布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信誉状况
(一)在开标会议上,除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外,还应当将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信誉状况作为;其他主要内容; 予以宣读和记录。
(二)中标人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可以就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业绩和信誉状况,向招标人和招标人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查阅要求。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完整地提供给要求查阅的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投标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匿、伪造相关文件资料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业绩或者信誉状况失实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并提供具体的证据。
监督机构对上述投诉采用质证方式进行处理,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在质证过程中,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被投诉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的,按照被投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经过质证,证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失实的,作为虚假恶意投诉处理。
二、合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行合同和参与投标的行为
(一)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企业履行合同的代表。
一份施工合同只能确定一名项目经理。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以委派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职责。项目副经理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作为其工作经历和业绩。合同中未明确项目副经理职责的,工作责任和成果归于项目经理。
(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三)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
更换属于第3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该通知应当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更换属于第4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更换属于第5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五)企业以被变更的项目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
1、因第3项原因变更的,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2、半年内两次以上以第4项或者第5项理由变更的,自第2次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经理的变更情况记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根据变更项目经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因第3项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因第4项原因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2、因123项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因第4项或者第5项原因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上的处理。
(七)项目经理在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完成,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前,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个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的,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多个标段的项目经理。
(八)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临近竣工阶段,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选派负责该合同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企业应当如实说明所选派的项目经理目前未完施工任务的进展情况和目前准备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应当附有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收的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所负责管理的施工任务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已经全部完成;实行监理的,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九)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的,承包人可以凭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停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程师核实的停工证明,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解除项目经理的备案事宜;实行监理的,停工通知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解除项目经理的备案事宜办理完毕后,企业可以选派被解除的项目经理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停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被解除的项目经理无未完工程任务的,可以恢复担任原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未完工程任务的,企业应当选派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相当,并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恢复施工及项目经理的确定也应当备案。
(十)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担保。
三、完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
为更好地实施本指导性意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将本指导性意见的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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